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于2026年10月27日公布沈阳片区和营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文件签发日期为10月14日,自2026年11月17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两个片区银行及相关主体的外汇业务安排。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外汇登记可直接在银行办理。

具备相应资格的银行,可按规定向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境外机构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办理此类业务的银行须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试验区内。

文件附件规定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操作。结汇所得人民币应在境内使用,不得转往境外,或进入自由贸易账户及人民币境外机构境内账户。

细则继续要求交易真实、合法,并落实银行审核、监管及数据报送。因此,相关便利须符合适用条件,由经办银行核验具体业务。